Sunrise 旭時報
給準備赴日的台灣企業

共同開發的成果怎麼約定?

依你正在處理的情況,先看對應的準備方向。下方整理了可進一步閱讀的議題與中文版手冊位置;需要安排個人化順序時,可返回互動導覽。

你目前是哪一種情況?

合作會使用既有資產,還是產生新成果?

使用既有技術或內容

先記下資產來源與日方需要的使用範圍。

可接著閱讀

主要會產生新成果

先記錄實際創作者、權利來源和未來使用方式。

可接著閱讀

再確認:這次合作可能產生哪些新成果?

兩者都有

把原有資產與合作後成果分開盤點。

可接著閱讀

再確認:這次合作可能產生哪些新成果?

還沒釐清

先列出會帶入或製作的技術、資料、品牌與內容。

可接著閱讀

深入了解相關準備事項

以下內容依既有專業資料整理;你可以先讀最接近目前情況的問題。

共同開發的成果要給日方使用,除了歸誰還要談什麼?

把每項合作資產逐一談,比一句「成果歸雙方」更有用。應分開記錄原有技術、合作後成果與第三方授權內容,再確認使用目的、地區、期間、修改、轉授權及合作結束後的使用方式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你可以先做什麼

對每一項技術、資料或成果,分開記錄來源與權利狀態,以及雙方實際想怎麼使用。具體寫出產品或服務、使用地區、期間、修改、提供第三方和合作結束後的處理需求,將仍未談妥的用途與權利安排單獨列出。

為什麼要先整理?

只寫「歸某一方」或「雙方都能用」,仍不足以說明能否修改、轉授權、交給客戶或合作結束後繼續使用。先描述使用需求,才能讓後續協商對準實際業務。

依情況看下一步

使用合作前已有的資產記錄由誰帶入、既有授權與日方預計使用的範圍。
合作中產生新成果記錄實際創作者、產生時間與雙方後續開發和商業化需求。

建議準備順序

  1. 選一項具體資產或成果,記下來源和實際創作者。
  2. 列出哪一方、在哪個產品與市場、多久需要使用。
  3. 補上修改、轉授權、第三方使用及合作結束後的安排。
  4. 保存創作與既有授權資料,將權利歸屬與使用需求分開標註。
看完這個議題,可以接著閱讀單項資產工作卡建議從手冊印刷頁碼 p.18 開始開啟中文版手冊

我們要和日本公司共同開發模型,成果和既有程式要怎麼整理?

共同開發時,先區分各方原本帶進來的技術與合作後新產生的成果;「權利歸誰」和「誰可以使用、修改或再授權」也要分開談。員工與委外人員參與創作時,還要回頭核對原始約定與實際創作紀錄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你可以先做什麼

把合作前已有的技術、內容、品牌、資料與合作中可能產生的新成果分開列出,記錄來源及實際創作者。再分開確認「誰持有權利」與「各方需要怎樣使用」;第三方素材、外包商參與和跨國申請另列一欄,避免遺漏。

為什麼要先整理?

共同研發不能只問「成果歸誰」。合作前各方已有的技術、資料、品牌與新產生的成果,來源可能不同;權利歸屬與實際使用範圍也需要分開談。

依情況看下一步

使用既有資產標明資產由誰帶入、在什麼國家已有權利,以及日方實際需要怎麼用。
共同產生新成果記錄實際創作者,包括員工、顧問或外包商,及雙方未來的修改、授權與商業化需求。
涉及 AI 模型或資料另列資料來源、訓練與編輯參與者、模型及輸出的預定用途;不要把不同資產混稱為一個成果。

建議準備順序

  1. 按項目列出程式、技術、品牌、內容、資料及合作中會產生的新成果。
  2. 逐項記錄來源、實際創作者及合作前/合作中產生的時間。
  3. 把持有權利與使用需求分開,寫出用途、地區、期間、修改及轉授權需求。
  4. 保留創作、開發、委外與既有授權文件,避免只憑一方口頭描述決定成果安排。
看完這個議題,可以接著閱讀智慧財產與成果盤點表建議從手冊印刷頁碼 p.17 開始開啟中文版手冊

AI 產出的圖片或文字,在日本一定有著作權嗎?

AI 產出的圖片或文字,不一定在日本受到著作權保護。要看人的創作意圖與實際創作貢獻;大量提示詞或多次生成本身,不自動產生著作權。若產品要出售或授權生成內容,應保存人的選擇、修改與編輯過程,並分開核對服務使用條款與第三方權利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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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自動生成的內容不因為看起來像作品,就必然在日本產生著作權。律師認為,判斷重點是人是否具有創作意圖,並對最終表現做出實際的創作貢獻,而不只是啟動工具。

提示詞很長、多次按生成,或從許多成品中選一個,都不是單獨的保證;具體指定創作表現、檢視結果後反覆作出有創意的調整,或由人對成品加筆、修改的部分,才更有討論著作權的基礎。應保存指示、版本、人工編輯與最後選定過程。

服務條款寫『生成物歸使用者』,只處理已存在的權利歸屬,不能憑條款創造法律上原本不存在的著作權。若要出售或授權生成內容,應分清楚哪些部分有人的創作,並另查第三方素材與服務使用條件。

本題由 Sunrise 參照原始問卷及 ZeLo 律師 的回覆整理。

若想查閱整體準備事項,可開啟中文版手冊;本題沒有指定手冊頁碼。開啟中文版手冊

交技術資料給日本夥伴前,台灣公司的營業秘密要怎麼整理?

先確認資訊是否不公開且具商業價值,以及公司是否實際採取合理保密措施。台灣律師提醒,僅在檔案寫「機密」或簽一份 NDA 不足以取代權限管理;應記錄資料範圍、可接觸人員、標示與外部分享紀錄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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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秘密不能只靠一份 NDA 產生。先確認資料未公開且有商業價值,再看公司是否用合理方式讓員工及合作方知道它是秘密、並控制誰能接觸。合理措施不要求滴水不漏,但應與公司規模及資料敏感度相稱。

台灣律師舉的反例包括:共用資料夾無權限、帳密共用、文件無機密標示、郵件未保護,或把技術參數公開在網站和影片。這些情況會削弱公司日後主張秘密性的基礎。

對外交換前可做資訊清單、分級標示、存取權限及傳送紀錄;也要管控員工使用外部生成式 AI 或個人雲端。是否會進入服務商訓練或被第三方讀取,須依該服務設定與契約確認。

本題由 Sunrise 參照原始問卷及 中銀律師 的回覆整理。

若想查閱整體準備事項,可開啟中文版手冊;本題沒有指定手冊頁碼。開啟中文版手冊

共同開發時,員工做出的作品和發明都自動歸同一家公司嗎?

作品與發明的起點不同,且還要看實際創作者、職務、公司規程與契約。日本律師提醒不要用一句「共同開發成果歸雙方」處理全部權利;先把員工、委外人員及各公司原有成果分開盤點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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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的職務著作與職務發明不能混為一談。職務著作在符合要件時,公司可能自創作時成為著作者;職務發明則先涉及實際發明人的權利,企業要取得申請專利的權利,須核對事先的契約或職務發明規程。

職務發明規程宜在成果出現前建立,說清楚哪些屬職務發明、權利何時歸公司,以及發明人可得的『相當利益』。利益不只可能是現金,也可能涉及股權選擇權或其他經濟利益;決定標準與和員工溝通的程序同樣重要。

職務著作還要看創作者是否在公司的指揮監督下執行業務,不能把員工、外包商及合作方的人員一律視為公司內部創作者。共同開發前應把人員身分、既有約定與各類成果分開盤點。

本題由 Sunrise 參照原始問卷及 ZeLo 律師 的回覆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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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員工寫的程式、委外做的設計,公司都自然擁有嗎?

不能把員工和外包視為同一情況。台灣律師分別討論職務著作與出資聘人著作;應核對誰實際創作、是否在職務範圍、公司與創作者的約定,以及是否需要取得著作財產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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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員工創作與出資委外創作的初始權利規則不同;不能只因公司付薪水或付費,就推定所有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都已到公司。雇用與委外文件應分別寫明誰是著作人、誰持有著作財產權,以及公司需要哪些使用方式。

若透過代理商或多層外包取得程式或設計,還要查實際創作者與中間廠商的契約鏈。公司未直接和創作者訂約時,對權利歸屬的理解可能與實際文件不一致。

即使法律可能給出資人依出資目的利用作品的空間,範圍仍可能要看合作目的與當事人真意。若需要改作、轉授權、跨國上架或交給日本夥伴使用,最好在簽約時逐項寫清,不只依賴事後推論。

本題由 Sunrise 參照原始問卷及 中銀律師 的回覆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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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團隊用 AI 產出內容,公司一定有著作權嗎?

公司使用自己的 AI 帳號,不代表公司必然擁有生成內容的著作權。人的創作參與才是需要核對的重點;單純簡短提示與大量人工編輯的情況不同。應保存創作與修改紀錄,並先核對員工或委外創作者和公司之間的著作權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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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團隊輸入提示詞後由 AI 自動產出內容,不代表公司一定取得著作權。台灣律師強調人的創作性表達:單純描述想法或按生成鍵,與人對構圖、文字、選擇及後續修改做出實質創作,法律評價可能不同。

若產品要販售或授權生成內容,保存提示、版本、人工挑選與編修紀錄;同時確認員工或外包商的成果約定,避免即使有人類創作,公司仍未取得需要的財產權。

使用外部作品訓練模型是另一個問題。即使生成內容包含人的創作,也不能因此推定抓取、儲存與訓練外部作品都已獲允許。請另整理作品來源、授權條件、取得方式與訓練用途,再核對適用規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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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工程師的職務發明,要和日本夥伴共有專利時注意什麼?

先確認發明者、職務內容、使用的公司資源及台灣公司與員工間的權利安排。若日後與日本夥伴共有,還要談清楚各方自行實施、對外授權、申請維護費用與收益;「共有」本身不會解決商業化分工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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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工程師的職務發明應先確認是否在職務範圍內、使用公司資源或與工作任務有關,再對照勞動契約和內部發明規程。公司也應事先說明發明揭露、權利取得與報酬標準,避免專利申請後才爭執誰有權申請。

和日本夥伴共有專利前,要比較雙方的實施能力。共有可能保留我方自行實施的自由,卻也可能使對外授權或轉讓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;若台灣方需要讓日本第三方量產,這個限制會直接影響商業化。

共同研發契約應分開記錄貢獻、權利持分、第三方授權及收益、台日申請與維護費用,以及一方不再維護時的安排。各國適用規則可能不同,不應把台灣端的共有結論直接套到日本專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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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已申請商標或專利,進日本前還要做什麼?

台灣申請或取得權利,不代表日本的登錄工作已完成。進入日本市場前,先查既有權利、公開計畫、日方使用的品牌與日本出願時程;若想主張台灣申請的優先日,需留意各類權利適用的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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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已申請或取得商標、專利,不表示日本也完成同一權利的登錄。進日本前要先查日本現有權利、確認誰持有申請權,並把發表產品、公開技術與日本出願時程排在同一張表。

律師提醒,台灣申請後在一定期間內到日本申請,可能主張台灣申請日的優先權;不同權利的期限及文件不能混用。商標尤其不宜等日本市場反應好才開始申請,因為公開品牌後可能面臨他人搶先出願。

若已被他人註冊,可能依公開與登錄時間考慮異議、無效等途徑,台灣品牌的知名度與對方目的也可能相關。但救濟通常比事前查詢與出願更耗時,應先保留台灣申請、使用及日本公開計畫的紀錄。

本題由 Sunrise 參照原始問卷及 ZeLo 律師 的回覆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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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作成果歸我方,和日方拿到授權有什麼不同?

讓與會改變合作成果的權利持有人;授權則是在約定範圍內允許日方使用成果,權利仍由原持有人保有。獨占與非獨占、地區、期間、轉授權、改善成果及合作終止後的使用方式都可能不同;先記錄雙方真正需要的商業用途,再選權利安排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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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與會改變合作成果的權利持有人;授權則是在約定範圍內允許日方使用成果,權利仍由原持有人保有。若台灣方需要把技術納入核心產品、自由排除競爭者或對外再授權,與只需在特定產品或地區使用相比,適合談的安排會不同。

授權也有層次。專用實施權、契約上的獨占授權與一般非獨占授權,在權利人能否自己實施、登錄需求及對侵權者主張權利的能力上可能不同;不能只寫『獨家』而不定義效果。某些權利的移轉或授權還要注意日本登錄程序。

最容易漏的是再授權:取得使用權不等於可讓外包商、關係企業或客戶再使用。契約中應分開寫用途、期間、地區、產品領域、可否轉授權、改善成果及合作終止後的使用;『成果歸雙方』可能形成共有,未必符合雙方想要的營運彈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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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日本公司共有專利,就能自己授權第三方嗎?

共有不等於每一方都能單獨授權。日本律師區分自行實施、持分處分與授權第三方;後者可能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。簽共同研發安排前,先談清楚誰會量產、誰能對外授權、收益如何分配,以及不自行實施的一方是否需要補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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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共有專利要分清三件事:各共有人自行實施,與轉讓自己的持分、設定質權,以及授權第三人,是不同動作。律師指出,自行實施原則上不需他方同意;持分處分或對外授權則涉及其他共有人同意。

這對沒有日本量產能力的台灣新創尤其重要。日本大企業可以自己製造販售,台灣方若必須交給日本第三方量產,可能被視為對外授權;若未先談好同意機制,就可能出現雙方都共有權利,卻只有一方能實際商業化的落差。

在共同研發或申請前,先比較『單獨持有加授權』與『共有』,寫清楚各方可自行實施的地區與產品、對第三方授權的事前同意、收益分配,以及不能自行實施一方的補償。補償方式不必只限單一名稱,重點是對上雙方實際商業能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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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準備在日本公開,商標什麼時候處理?

不要只等市場反應好再查日本商標。日本出願的先後會影響後續權利取得;在展示會、新聞或社群公開品牌前,先檢索名稱和標誌,整理實際及近期擴張的商品服務範圍,並留下使用證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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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建議,在日本發布新聞、參展、上架或社群公布品牌前,先做日本商標檢索與申請規劃。日本採先申請原則;若先公開再慢慢測市場,可能讓他人搶先申請,不能把台灣已使用或已有知名度視為日本權利的替代。

申請時要指定真正會使用的商品與服務,並考慮近期會擴張或緊鄰的業務範圍;也不宜無限擴張到與業務無關的類別。品牌字樣、標誌版本、使用主體和上市時程都應先對齊。

若商標已遭他人登錄,應依申請時間與具體事實評估異議、無效或不使用撤銷等途徑;尚未登錄時,也可能需要評估其他主張。這些救濟各有要件,剛進日本、尚未形成知名度的品牌尤其難只靠未登錄保護,不能取代事前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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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本拿網路作品訓練 AI,都可以不用授權嗎?

不能一概而論。日本的資訊解析規範須看利用目的、資料取得方式、是否與著作權人的市場衝突,以及是否企圖重現特定作品。先建立資料來源、授權條件、抓取方式、訓練用途與輸出測試紀錄,不把「AI 訓練」四字當成全面豁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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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著作權法第 30 條之 4 對非以欣賞作品表現為目的的資訊分析提供一定空間,可能涵蓋 AI 訓練;但不能把它理解成『網路上找得到就能任意抓取、訓練及輸出』。資料取得方式、訓練目的及權利人的市場利益都需要分開檢查。

律師列出幾個高風險情況:訓練同時帶有重現作品表現的目的;未購買專供訓練使用的付費資料庫而另行抓取;刻意針對特定作品做過度訓練,讓模型輸出與原作品近似。若技術措施顯示資料不供任意抓取,也應一併核對。

RAG 和模型追加訓練要看實際用途。若系統的目的在於向使用者提供原作品的創作性表現,資料蒐集與輸出未必能用一般資訊分析的說法處理;即便另有輕微利用的規則,也有自身要件。建立來源、授權、抓取、訓練與輸出測試紀錄,再評估是否需要取得許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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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本發現別人侵害我們的技術或作品,先做什麼?

先保全被使用的內容、時間、銷售或公開頁面,以及自己權利的取得與使用紀錄。停止侵害與請求過去損害是不同目標,應先釐清想阻止什麼行為、已有什麼證據,再選擇後續處理路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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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釐清目標:若要阻止正在發生的製造或銷售,可能考慮停止侵害;若要追究過去損失,則涉及損害賠償。兩種目的可並行,但要準備的事實不同,例如權利有效範圍、侵害行為、期間、商品流通及損失資料。

在寄警告函前,先保存網頁、樣品、銷售資訊、日期、權利登錄或創作紀錄。過早通知對方可能使證據消失或讓其改變設計;向對方客戶廣發侵權指控也可能帶來反向風險。

日本對不同智慧財產權的故意過失及損害額舉證有不同規則;即使法律設有推定,也仍需能說明銷售、成本與因果關係。先把證據與商業目標整理好,再決定協商、警告或緊急保全的次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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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本,技術、品牌、程式與營業秘密要靠同一種權利保護嗎?

不是。專利、商標和設計權通常要經過出願與登錄;著作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成立方式不同。先按資產類型列出技術、名稱、程式、設計與不公開資訊,再記錄台日兩地已取得或尚未申請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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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按資產種類選保護方式:技術發明可能涉及專利或實用新案;名稱、標誌涉及商標;產品外觀涉及意匠;具有創作性的程式與內容可能涉及著作權;未公開且受管理的技術或商業資訊則可能是營業秘密。同一資產可能同時符合不止一種權利。

日本的專利、實用新案、商標和意匠通常要經出願與登錄;著作權與營業秘密保護的成立方式不同,不能用台灣已登錄或『我先做出來』代替日本權利盤點。

對需登錄的權利,先出願的時間很重要。進入日本市場前,逐項記錄創作或發明者、目前權利人、台日出願與登錄狀態、預計公開時間;既有使用或遭冒名出願可能另有主張,但不宜把例外當成一般策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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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託日方開發 AI,資料集、模型和衍生模型算誰的?

不要只在契約寫「成果歸委託方」。資料集、訓練後模型、調整過的模型、輸出與開發方法可能有不同來源和再利用需求。先逐項列出誰提供、誰開發、誰可使用或再訓練、可否用於其他客戶,以及合作終止後如何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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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託 AI 開發不能把資料集、訓練後模型、參數、開發方法、輸出與追加訓練後的衍生模型混寫成一個『成果』。提供資料的一方可能要保留資料權益與保密控制;開發商則可能希望保留模型或技術供其他專案使用,雙方利益不一定一致。

可依評估、概念驗證、正式開發與追加訓練分階段約定:每階段誰提供資料、資料能否用於其他目的、中間模型及報告歸誰、驗證期間與精度如何確認;正式開發再談模型、參數、技術方法的持有與使用。

最容易漏的是後續改善與再利用。應先寫清楚追加訓練成果由誰使用、可否提供競爭者、是否允許轉授權,以及合作結束後的資料和模型處理。即使某項權利不轉讓,也可透過清楚的授權達到商業目的;只寫『歸屬』而不寫『怎麼用』仍會留下缺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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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簽 NDA,技術資料就一定受到日本營業秘密保護嗎?

簽了 NDA,不代表所有技術資料都自動受到日本營業秘密制度保護。日本律師指出,NDA 的契約保密與日本營業秘密制度相互補充;公司仍須把機密範圍界定、標示並限制接觸。如果實際未作秘密管理,不能只靠簽名主張所有資料都已受營業秘密保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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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DA 與日本營業秘密制度保護的是不同層次。NDA 可以約定相對人的使用目的、轉交、複製與合作結束後義務;若要依營業秘密制度主張對契約以外的侵害者也有效,仍要檢查秘密管理性、有用性與非公知性三項要件。

秘密管理要讓接觸者客觀上知道哪些資訊是秘密。實作時先限縮資料範圍,使用清楚標示或資料夾分類,並依工作需要設定存取權限;把『工作中知道的全部資訊』一概標成秘密,可能使管理流於形式。NDA 是管理措施之一,不能代替內部控管。

若要把技術、客戶或員工資料輸入外部生成式 AI,還應核對服務商是否會留存、用於訓練、讓人員接觸,及是否有個資跨境處理。並非每次輸入都必然喪失營業秘密保護,但放任公開工具使用機密會增加洩漏及秘密管理爭議。公司可明列禁輸入資料、可用服務及審核設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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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台灣作品授權給日本夥伴,會不會連後續使用權都交出去?

先分清楚讓與著作財產權與只授權特定使用。台灣律師提醒,要逐項列出地區、期間、利用方法、是否獨占、可否轉授權與改作;尚未談妥的權利用語不要留成籠統的「全球全面使用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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讓與和授權不是同一件事:讓與會變更著作財產權人;專屬授權讓對方在約定範圍內有較強的利用及維權地位,但權利本體仍由原權利人持有;非專屬授權則通常容許權利人繼續自己使用或另行授權。

把台灣作品交給日本夥伴前,分開談可用媒介、商品類別、地區、期限、是否可修改、是否可轉授權給關係企業或外包商。未明確涵蓋的新利用方式或超出原約定商品範圍的使用,可能需要重新取得授權。

若對方要求『賣斷』,要確認是否真需讓與;若我方仍要使用、改版或服務其他客戶,則要在讓與或專屬授權下保留相應權利。不要只寫『日本方可使用』而不界定使用和再利用的邊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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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本委託開發合約寫「著作權全部讓與」,就真的包含所有利用方式嗎?

委託開發契約只寫「著作權全部讓與」,未必涵蓋預期的所有利用方式。日本律師特別指出,日本著作權法涉及翻案、二次著作物利用的權利時,概括寫「全部讓與」可能不足。先確認是否需要改作、翻譯、再開發或把衍生作品交第三方使用,並把預期用途與讓與範圍對齊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進一步了解

日本著作權法對第 27 條的改作、翻譯等權利,以及第 28 條的二次著作物利用權有特別規則:轉讓契約未特別寫明時,原則上推定仍留在讓與人手中。因此只寫『著作權全部讓與』或『成果歸發包方』,不足以放心安排改版、後續開發或衍生作品的利用。

核對委託開發文件時,至少分開看三件事:是否明確包含第 27、28 條的權利;權利在何時移轉,例如交付、驗收或付款時;以及著作者人格權如何處理。人格權本身不能轉讓,若未來需要修改、公開或署名安排,應另看不行使約定及實際創作者身分。

條文漏寫不等於一律無法補救。第 61 條第 2 項是『推定』,談判郵件、規格書、雙方真正意圖等客觀資料在爭議中可能影響判斷;但事後舉證不確定,因此簽署前把預期用途及權利範圍說清楚較穩妥。

本題由 Sunrise 參照原始問卷及 ZeLo 律師 的回覆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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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公司與日本夥伴合資,用技術出資怎麼和現金出資比較?

技術作價不只是換成股數。先準備權利來源、估值依據、可否移轉或僅授權、雙方投入的現金與後續成本;台灣端投資文件、日本端登記與集團帳務要對得上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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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術作價入股不是把估值寫成一個股數即可。先確認技術、專利或程式權利由誰持有、是否能移轉、評價依據、出資程序,以及日後由哪家公司使用;口頭說『出技術占三成』不能替代合法出資與持股文件。

財務專家指出,技術移轉可能在出資時就產生稅務與移轉訂價問題。因此可把『現金出資,再由日本公司買斷或取得授權』列為比較方案,但也要檢查權利金定價、扣繳、完稅證明與雙方帳務,不是換個名稱就沒有稅。

若將來募資或出售,盡職調查會回看關係企業交易、股東往來、營收及勞務負債。把出資、授權、估值及實際使用紀錄一起留好,比事後解釋一個口頭持股承諾可靠。

本題由 Sunrise 參照原始問卷及 urCFO 的回覆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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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技術或專利出資日本子公司,和匯現金一樣嗎?

不一樣。把 IP 作為現物出資,會同時碰到權利移轉、價值評估與兩地稅務;稅理士認為它通常比現金出資加後續買賣或授權安排複雜。先列出資產來源、權利、估值與實際使用方式,再比較架構。

閱讀準備事項與說明

進一步了解

用專利、程式或其他 IP 作現物出資,與把現金匯入日本子公司不同。首先要確認誰能移轉該資產、估值如何形成,並對照台灣與日本對權利移轉、入帳及稅務的處理。

稅理士提醒,非現金出資可能被視為資產讓與,涉及按合理價值評估及潛在利益課稅。現金出資後再由日本公司購買或取得授權,是可比較的另一條路,但買價或權利金仍要有合理依據。

先列出權利文件、原始成本、估值、需要由日本公司使用的範圍及未來改良成果,再比較現物出資、買斷和授權的總成本,不只看設立當天的現金。

本題由 Sunrise 參照原始問卷及 ZeLo 稅務 的回覆整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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